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yè)務如何繳納增值
- 作者:諾曼工商 發(fā)表時間:2020-01-16
依據《G 稅總局有關中G 游客物流運輸進項稅抵扣等所得稅稅收征管難題的公示》(G 稅總局公示2020年第31號)要求:
六、有關運載工具飛機艙位承攬和飛機艙位交換業(yè)務流程可用稅收分類
(一)在運載工具飛機艙位承攬業(yè)務流程中,發(fā)包方因其向承包單位扣除的所有合同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總額,依照“道路運輸服務項目”交納所得稅。承包單位因其向承運人扣除的所有合同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總額,依照“道路運輸服務項目”交納所得稅。
運載工具飛機艙位承攬業(yè)務流程,就是指承包單位以托運人真實身份與承運人簽署運送服務協(xié)議,扣除運輸費并擔負托運人義務,隨后以承攬別人運載工具飛機艙位的方法,授權委托發(fā)包方具體進行有關物流運輸?shù)纳a經營。
(二)在運載工具飛機艙位交換業(yè)務流程中,交換運載工具飛機艙位的彼此均以分別換回來運載工具飛機艙位確定的所有合同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總額,依照“道路運輸服務項目”交納所得稅。
運載工具飛機艙位交換業(yè)務流程,就是指經營者中間簽署運輸合同,在分別以托運人真實身份承包的運送業(yè)務流程中,相互之間運用另一方道路運輸專用工具的飛機艙位進行有關物流運輸?shù)纳a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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